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陳進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灯鐃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向訴外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所承租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影響其合法用益權限為由,請求拆屋還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自本件訴訟提起時起至租賃期間屆至為止,就系爭被占用土地之合法使用收益價額為參酌依據。經查: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無權占用之如附表二所示3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基地面積為939.24平方公尺(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有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3162號拍賣不動產筆錄附表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3162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二、復原告向台糖公司承租系爭土地租金每年係按各筆土地依契約書第1條規定之租金計算標準加總計算(即土地面積×繳租當期申報地價×約定利率),承租包含系爭土地在內共計1,479.32平方公尺之土地,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有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證(見補字卷第15頁)。而系爭土地102年1月當期申報地價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29-34頁),是系爭土地102年度租金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0,9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
三、又原告自本件訴訟提起時即103年12月31日(見補字卷第5頁民事起訴狀本院值日夜收件戳章)起至租賃期間屆至即105年12月31日為止,共歷時2年1日。
四、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6,542元﹝計算式:(原告承租系爭土地租金130,974元÷承租土地面積1,479.32㎡)×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939.24㎡×(2+1/365)=166,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一┌─┬─────────────┬─────┬──────┬──┬────────┐│編│原告承租土地│承租土地面│102年1月申報│約定│租金(承租土地面││號││積(平方公│地價(元/平│利率│積×申報地價×約││││尺)│方公尺)││定利率,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鎮○段○○○○○號│1,278.06│1,310.3│7%│117,225元│││土地│││││├─┼─────────────┼─────┼──────┼──┼────────┤│2│同段1503-3地號土地│73.9│1,280│7%│6,621元│├─┼─────────────┼─────┼──────┼──┼────────┤│3│同段1504地號土地│20.81│1,280│7%│1,865元│├─┼─────────────┼─────┼──────┼──┼────────┤│4│臺南市○○區○○段○○○○○號│50.95│1,040│7%│3,709元│││土地│││││├─┼─────────────┼─────┼──────┼──┼────────┤│5│臺南市○○區鎮○段1503-1│41.25│1,208│2.4│1,196元│││地號土地│││%││├─┼─────────────┼─────┼──────┼──┼────────┤│6│臺南市○○區○○段○○○○○號│14.35│1,040│2.4│358元│││土地│││%││├─┴─────────────┼─────┼──────┼──┼────────┤│總計│1479.32│││130,974元│└───────────────┴─────┴──────┴──┴────────┘附表二:
┌─┬───────────┬───────┐│編│占用系爭土地建物│建物占用基地面││號││積(平方公尺)│├─┼───────────┼───────┤│1│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鎮安│227.18(1層樓│││段1503、1503-1、1503-│面積208.63㎡│││3、原西段1-1、1-2、1-5│+雨遮18.55㎡│││、53-1、53-2地號土地之│)│││1044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2│坐落臺南市安南區鎮安│711.19(1層樓│││段1503、1504、原西段│面積674.73㎡+│││1-5、52地號土地之1045│雨遮36.4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3│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87(即1層樓│││1503地號土地之1046建號│面積)│││未保存登記建物││├─┴───────────┼───────┤│合計│9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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