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五年收入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聲請人經營美髮店應提出每月營業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租賃房屋之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工作上材料(進貨、銷售明細)、水電(近6個月帳單)支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支出家庭開銷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六)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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