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告顏桂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娟吳源杉 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吳瑞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5,7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吳源杉應給付原告45萬9,9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6萬5,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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