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判決確定在案。經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減 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