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陳茂雄 (即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如附表所示不一致之處,聲請人應予查明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第1屆第1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本次捐助章程修正之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內容為何?如有錯誤,究係會議內容有誤,或得予更正,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正確之原捐助章程、修正後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
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民法第6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依本件基金會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書所載,章程修訂迭經109年5月16日研訂、同年6月12日、8月12日修訂、嗣於109年11月3日設立登記,原章程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現金),由公東校友、家長、熱心教育人士及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捐贈。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詳後附之財產名冊)」、登記書捐助方法欄亦載明「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臺幣伍佰萬元(現金),由公東校友、家長、熱心教育人士及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捐贈。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再核諸112年8月17日第一屆第十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四、報告事項㈠所載「本會帳戶餘額,截至112年8月9日共計新臺幣…元(實際金額本裁定略),(不含基金新臺幣5,306,026元)」等語,可見本件基金會基金來源於設立時已明確包括「公東校友」與「家長」,其等所捐助財產,即屬本件基金會捐助設立之基金,究有何依據及理由,變更(即刪除)原上列捐助者,亦請一併補正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附表:
編號條號原捐助章程(證物三,見本院卷第50至53頁)修正後章程(證物四,見本院卷第54至56頁及第63至65頁)修訂對照表「現行條文內容」欄之記載(見本院卷第57至62頁)修訂對照表「擬修正條文內容」欄之記載(見本院卷第57至62頁)1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東縣文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臺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東縣文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臺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組織之,2第8條本會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及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董事及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3第9條......董事長、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之,......4第11條......任期同當屆董事會。......任期同當屆董事會與監察人。5第14條......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受臺東縣政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6第15條......函報主管機關許可,......函報臺東縣政府許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