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盟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盟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391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632號)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證,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本案扣案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後,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91公克),有該院110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卷第55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