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蔡英宗 前原告與被告 蔡楊領 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臺幣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