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訴訟代理人T○○被告R○○LE
C○○HOAS○○LE乙○○NGUQ○○LEE○○DUO戊○○NGU甲○○DOB○HOAK○○DANO○○LED○○DUOJ○○BUIM○○LE癸○○NGUP○○LE辰○○NGU宇○○TRA亥○○TRU酉○○PHA子○○NGU地○○TRAG○○PHI玄○○TRAN○○LE巳○○VUL○○LE寅○○NGU己○○NGUH○○BUI天○○TRAA○○HOA辛○○NGU丙○○NGU卯○○NGU庚○○NGU未○○DON宙○○TRA壬○○NGU申○○PHA丁○○NGUF○○PHII○○BUI丑○○NGU戌○○TON午○○VU右列四十六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R○○(LEKHACLUYE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C○○(HOANGXUANLUAT)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S○○(LETHANHBI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乙○○(NGUYENHUUDAT)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Q○○(LEQUANGDU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E○○(DUONGTIEND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戊○○(NGUYENVANDIE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甲○○(DOVIETTHA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B○(HOANGH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K○○(DANGNGOCDUC)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O○○(LEVANTR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D○○(DUONGVANTHA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J○○(BUINGOCDU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M○○(LEVANTO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癸○○(NGUYENMINHHO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P○○(LEVANTHAI)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辰○○(NGUYENDUCL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宇○○(TRANNGOCPHUC)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亥○○(TRUONGVANTHA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酉○○(PHAMNGOCDU)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子○○(NGUYENTHANHV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地○○(TRANNGOCTHUY)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G○○(PHITIENCU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玄○○(TRANTUANDAT)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N○○(LEVANH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巳○○(VUVANT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L○○(LEHUUTHO)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寅○○(NGUYENXUANH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己○○(NGUYENVANKIE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H○○(BUIVANDAO)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天○○(TRANTATT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A○○(HOANGNGOCDO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辛○○(NGUYENHONGHAI)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丙○○(NGUYENVANH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卯○○(NGUYENANHT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庚○○(NGUYENTHANHNAM)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未○○(DONGTIENLUC)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宙○○(TRANMANHCU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壬○○(NGUYENMANHCU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申○○(PHAMNGOCBI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丁○○(NGUYENVAND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F○○(PHIMANHTH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I○○(BUIVANHO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丑○○(NGUYENXUANTR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戌○○(TONDUCA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午○○(VUTHANHBI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每人負擔三十八分之一。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十六項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R○○(LEKHACLUYEN)、C○○(HOANGXUANLUAT)、S○○(LE
THANHBINH)、乙○○(NGUYENHUUDAT)、Q○○(LEQUANGDUNG)、E○○(DUONGTIENDONG)、戊○○(NGUYENVANDIEN)、甲○○(DOVIETTHANG)、B○(HOANGHA)、K○○(DANGNGOCDUC)、O○○(LEVANTRONG)、D○○(DUONGVANTHANH)、J○○(BUINGOCDUNG)、M○○(
LEVANTOAN)、癸○○(NGUYENMINHHOA)、P○○(LEVANTHAI)、辰○○(NGUYENDUCLONG)、宇○○(TRANNGOCPHUC)、亥○○(TRUONGVANTHANG)、酉○○(PHAMNGOCDU)、子○○(NGUYENTHANHVAN)、地○○(TRANNGOCTHUY)、G○○(PHITIENCUONG)、玄○○(TRANTUANDAT)、N○○(LEVANHA)、巳○○(VUVANTUAN)、L○○(LEHUUTHO)、寅○○(NGUYENXUANHUAN)、己○○(NGUYENVANKIEN)、H○○(BUIVANDAO)、天○○(TRANTATTUAN)、A○○(HOANGNGOCDOAN)、辛○○(NGUYENHONGHAI)、丙○○(NGUYENVANHONG)、卯○○(NGUYENANHTUAN)、庚○○(NGUYENTHANHNAM)、未○○(DONGTIENLUC)、宙○○(TRANMANHCUONG)、壬○○(NGUYENMANHCUONG)、申○○(PHAMNGOCBINH)、丁○○(NGUYENVANDONG)、F○○(PHIMANHTHONG)、I○○(BUIVANHOA)、丑○○(NGUYENXUANTRONG)、戌○○(TONDUCANH)、午○○(VUTHANHBINH)等四十六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一年六月間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此立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一紙為證,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按月計付,借款期限二年共分廿四期,每期平均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餘額自各借據所截止到期日全部一次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各自於原告之分行開立帳戶作為繳款扣款之用。
㈡被告R○○等四十六人為越籍外勞,為來台工作由人力仲介公司海多麗有限公司
引介,受僱於訴外人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偉福公司),惟因上開外勞無資力支付仲介費、來台機票等費用,便由海多麗有限公司力邀下,會同上開外勞與原告各訂立消費借款十二萬元,並委託偉福公司每月支薪時按期代為扣款,匯入其於原告處開立之帳戶。詎被告R○○等四十六人,陸續遭偉福公司遣返,因此原告亦未收到被告應付之款項,造成被告違約,依借據特別約定事項第二項規定:「借款人(被告)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經貴行(原告)之請求應立即清償」。現被告R○○等四十六人均已逾期未付本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自應負清償之責,並各自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次月相當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㈢又依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規定:「立約人為外國人(被告)或外國法人而與貴行
(原告)發生各種債之關係者,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及方式,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故兩造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其準據法。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各四十六件、各筆借款內容明細單一件。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各四十六件、各筆借款內容明細單一件為證。被告則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R○○等四十六人各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