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茂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資遣費、工資及勞健保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雖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民國98年9月7日府勞資字第0980347691號函及所附同年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各1件為證,惟斯日調解結果因本件資方(即相對人)未到場,故「調解不成立」乙節,此觀諸上述調解紀錄之記載甚明。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即與首揭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未符,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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