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慶聖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鄧瑞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