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1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益晨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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