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 洪見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昊 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洪見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相對人鄭昊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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