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25號
原   告  陳麗晴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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