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葶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柒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