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陳昆澤 被告 黃明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1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簡廷涓書記官王誠億
通譯張國柏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昆澤
被告黃明夷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6,926元。
二、原告之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在庭當事人核閱無誤:
原告訴代陳昆澤被告黃明夷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王誠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和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
前項期間,自和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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