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玉柱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黃奕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89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