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期返還債
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計算
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壹萬柒仟元,應徵聲請費貳仟元,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