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奇銘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沂㐵┌─────────────────────────────────────┐│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有成建材行│土地銀行三│108年5月31日│14,490元│EJ0000000││││ 陳有成 │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