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林柏彤
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法扶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宏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有侵權行為為由請求損害賠償,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32號卷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