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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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張如宜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被告 張立山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