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5月30日│96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526號│96年度偵字第139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沙簡字第45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5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31日│97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沙簡字第45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9日│97年5月15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683號│10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