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084號債權人台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萬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偉人 即和醫醫事檢驗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陳偉人即和醫醫事檢驗所及利息起算日。(貴公司聲請狀債務人為和醫醫事檢驗所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年8月起至清償日止,只有年、月沒有日。)
二、債務人陳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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