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俊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欣庭 之男性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侵害其配偶權利,請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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