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俊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欣庭 之男性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侵害其配偶權利,請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