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柴志華 被告 蔡業竹
紀昌旻 劉庭禹 許堡鈞 黃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17萬6300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9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
4.394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萬8662元(計算式:0000000元×4.394=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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