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八號
上訴人甲○○○
路6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陳俊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該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查,信託法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參照本院六十六年台再字第四二號判例,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人授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而言。至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之方式,由委託人就自己所有之財產為移轉者有之;由委託人使第三人將財產權移轉與受託人者有之;由受託人原始取得受託財產者亦有之。原審以兩造與訴外人 周高月 等三人各出資三分之一共同購買土地,被上訴人並出資額占一○○○○之三○○六共同在八○之十一地號土地上興建房屋,被上訴人及周高月各自將其出資購買、興建之土地及房屋分別信託登記於上訴人名下,由土地出賣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共同出資興建之房屋所有權登記於上訴人,並由上訴人負管理、處分之責,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成立信託契約,被上訴人已合法終止雙方之信託契約,均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解釋契約、認定事實之範疇,尚難謂有違背法令之可言,併此敍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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