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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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27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159381、159382、159383、159378、159379、159380之本票正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與 林清信 間之相關債權證明,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