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17號

原告黃金海岸渡假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吳瑞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炳奎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巷00號之34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提出積欠管理費之期間及繳費明細、原告社區住戶規約。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