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2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聖加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建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福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