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告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被告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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