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培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86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限其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