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54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