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馮麗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采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