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昱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8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