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七號上訴人 張順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一0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張順發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已詳敍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查原審法院於審判期日已訊問上訴人最後有何陳述,上訴人答稱:希望判輕一點,伊接下來要去開刀,希望可以活久一點等語,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上訴意旨謂原審未給其最後陳述機會,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又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之職權,原判決援引第一審判決,認第一審判決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而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無不當,即無違法,上訴意旨泛稱原審對其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餘上訴意旨,僅稱其罹患惡性肝腫瘤,如入監執行,無法治療,恐危及生命,請求撤銷改判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合於法定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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