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