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7號上訴人 沈志煒 被上訴人 蔡坤明
施慧錦 勤業堂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7,7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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