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癸○○○
蕭林 含少宙○○ 林美燕 地○○天○○酉○○丑○○午○○戌○○亥○○戊○○申○○宇○○己○○丁○○子○○壬○○庚○○丙○○甲○○巳○○寅○○卯○○乙○○ 郭美英 辰○○A○○辛○○兼右二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玄○○
黃○○被告未○○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癸○○○等三十一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癸○○○等三十一人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未○○與其妻 翁碧惠 自民國八十一年間起,先後在宜蘭縣宜蘭市○○路○○
○號及同市○○路八十三之二十二號住所,以被告 黃水上 為會首,召集原告癸○○○等人組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八組合會(會期、會金均如附表一所示,原告癸○○○等三十一人所參加之合會各如附表二所示,均採內標制)。詎未○○、 翁碧惠夫 婦竟共同意圖詐取活會會員之會款,自八十三年間至八十四年三月間止,連續利用被告與翁碧惠共同或分別主持開標,且投標時活會會員往往未全數實際到場投標之機會,多次偽造或冒會員之名偽造標單標會,並於得標後向原告癸○○○等活會會員詐取會款(被詐取會款總額各如附表所示),嗣因被告及翁碧惠夫妻因財務困難週轉不靈,無力支付會款而宣告停標倒會,並捲款舉家潛逃,原告等活會會員始知受騙,乃向對被告及翁碧惠提出偽造文書及詐欺之告訴,被告及翁碧惠並均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
㈡被告冒標活會會員之會款,導致後來倒會,其詐取會款行為已侵害原告三十一位
活會會員之財產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受之損害即所繳之會款。
三、證據:提出互助會簿影本一件、合會會員名冊七份、會款明細表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對於原告之請求及所提出之證據均無意見,但現在無法清償。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偵緝字第三六號、第六六號號、及本院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第一二號黃水上、翁碧惠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卷宗,並向臺灣高等法院函查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及其妻翁碧惠自八十一年間起,先後在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及同市○○路八十三之二二號住所,以被告為會首,召集原告癸○○○等人組成如附表一所示之五組合會。詎未○○、翁碧惠夫婦竟共同意圖詐取活會會員之會款,自八十三年間至八十四年三月間止,連續利用被告及其妻分別主持開標,且投標時活會會員常未全數實際到場投標之機會,多次偽造或冒會員之名偽造標單標會,並於得標後向原告癸○○○等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嗣因被告夫妻因財務困難週轉不靈,無力支付會款而宣告停標倒會,並捲款舉家潛逃,原告等活會會員始知受騙,乃向對被告及翁碧惠提出告訴,兩人並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被告冒標並詐取活會會員會款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三十一位活會會員之財產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受之損害即所繳之會款等語。被告則以其對原告之請求並無意見,惟現在無法清償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妻翁碧惠夫自八十一年間起,召集原告癸○○○等人組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八組合會,嗣未○○、翁碧惠夫婦竟共同意圖詐取活會會員之會款,自八十三年間至八十四年三月間止,連續冒名偽造標單競標,並於得標後向活會會員即原告等人詐取會款(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其後因而導致週轉不靈,無力支付會款而宣告停標倒會,原告等人乃向對被告及翁碧惠提出告訴,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互助會簿一件、合會會員名冊七份、會款明細表一件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偵緝字第三六號、第六六號,及本院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第一二號黃水上、翁碧惠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自認有冒標並詐取原告三十一人分別如附表二所示之會款,致侵害原告三十一人之財產權,自應對於原告分別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各酌定如附表二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竹根附表一:
編號會期會金(新臺幣)
A、81.12.30至84.11.30每會壹萬元
B、82.09.15至85.04.15每會壹萬元
C、81.09.10至86.01.10每會伍仟元
D、81.05.25至84.10.25每會伍仟元
E、82.04.20至86.04.20每會伍仟元
F、81.01.15至85.02.15每會伍仟元
G、83.07.30至88.08.30每會伍仟元
H、83.02.20至87.05.20每會伍仟元附表二:
┌────┬─────────┬─────────┬──────────┐│原告│參加被告召集之合會│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原告供擔保假執行金額││││即原告已給付之會款│(單位:新臺幣)││││(單位:新臺幣)││├────┼─────────┼─────────┼──────────┤│癸○○○│A、H會│伍拾壹萬伍仟伍佰元│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元││││││├────┼─────────┼─────────┼──────────┤│蕭林含少│A、C、F、G會│肆拾捌萬陸仟叁佰元│拾陸萬貳仟壹佰元││││││├────┼─────────┼─────────┼──────────┤│宙○○│A、B、F、H會│陸拾肆萬陸仟肆佰元│貳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元│├────┼─────────┼─────────┼──────────┤│林美燕│A、B、D、E、G│壹佰貳拾陸萬元│肆拾貳萬元│││、H會│││├────┼─────────┼─────────┼──────────┤│地○○│A會│貳拾萬柒仟叁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元││├────┼─────────┼─────────┼──────────┤│天○○│A會│貳拾萬柒仟叁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元││├────┼─────────┼─────────┼──────────┤│酉○○│A、C、E、F會│柒拾伍萬壹仟零伍拾│貳拾伍萬零叁佰伍拾元││││元││├────┼─────────┼─────────┼──────────┤│丑○○│A、H會│叁拾伍萬捌仟伍佰伍│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拾元││├────┼─────────┼─────────┼──────────┤│午○○│A、E、F會│陸拾肆萬伍仟伍佰伍│貳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拾元│元│├────┼─────────┼─────────┼──────────┤│戌○○│B、E會│肆拾萬肆仟玖佰伍拾│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元││├────┼─────────┼─────────┼──────────┤│亥○○│C、E、F、H會│伍拾肆萬貳仟壹佰元│拾捌萬柒佰元││││││├────┼─────────┼─────────┼──────────┤│戊○○│B、C、F、G會│玖拾伍萬柒仟貳佰伍│叁拾壹萬玖仟零玖拾元││││拾元││├────┼─────────┼─────────┼──────────┤│申○○│C、F會│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捌萬零伍佰叁拾元││││元││├────┼─────────┼─────────┼──────────┤│宇○○│C、D會│肆拾肆萬捌仟貳佰元│拾肆萬玖仟肆佰元││││││├────┼─────────┼─────────┼──────────┤│己○○│C、G二會│貳拾玖萬零捌佰元│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元│├────┼─────────┼─────────┼──────────┤│丁○○│D、E、H會│肆拾伍萬肆仟柒佰元│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子○○│D會│拾壹萬捌仟陸佰元│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壬○○│C會│拾萬伍仟伍佰元│叁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庚○○│E、H會│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元│捌萬玖仟叁佰元││││││├────┼─────────┼─────────┼──────────┤│丙○○│D、H會│貳拾捌萬柒仟陸佰元│玖萬伍仟捌佰柒拾元││││││├────┼─────────┼─────────┼──────────┤│甲○○│D、E會│貳拾萬貳仟壹佰伍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元││││元││├────┼─────────┼─────────┼──────────┤│巳○○│D會│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拾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寅○○│E會│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卯○○│F會│拾叁萬伍仟伍佰伍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元││├────┼─────────┼─────────┼──────────┤│乙○○│F、H會│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柒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拾元││├────┼─────────┼─────────┼──────────┤│郭美英│G會│叁萬玖仟玖佰元│壹萬叁仟叁佰元│├────┼─────────┼─────────┼──────────┤│辰○○│G會│叁萬玖仟玖佰元│壹萬叁仟叁佰元│├────┼─────────┼─────────┼──────────┤│A○○│G、H會│拾叁萬零貳佰元│肆萬叁仟肆佰元│├────┼─────────┼─────────┼──────────┤│辛○○│G、H會│拾柒萬零壹佰元│伍萬陸仟柒佰元│├────┼─────────┼─────────┼──────────┤│玄○○│C、D、F、G、H│伍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會│拾元││├────┼─────────┼─────────┼──────────┤│黃○○│C會│貳拾壹萬壹仟元│柒萬零叁佰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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