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36號上訴人即原告鴻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森 被上訴人即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3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1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