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73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