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信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信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信獻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依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執行之合計刑期為有期徒21年7月又18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69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李雅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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