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蓉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外套拾肆件、上衣玖佰參拾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維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33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9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物係仿冒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張維蓉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附卷可參,且有扣案物可佐,足認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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