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33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