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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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家繼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原告甲OO住花蓮縣花蓮市民光24之17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丙OO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丁OO之繼承系統表、全部遺產清冊。
三、提出前項遺產之繼承人名冊及每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呂姿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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