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徐素羚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 徐紫晴
徐巧玲 兼前二人 徐素貞 訴訟代理人被告 徐巍巍 訴訟代理人 戴曉雯 被告 徐浩榕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分割方式中「 徐玲 」之記載,應全部更正為「徐巧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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