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BA000-A109057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 律師被告 周一郎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鄭富容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