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志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志遠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盧志遠業於民國106年
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