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2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0號原告 劉賢家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
林筠傑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
林建勇 邱俊德 被告新北市三峽區公所代表人 周晉平 (區長)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訂於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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