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陳冠豪 相對人 李允荃李允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8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①88年1月15日②88年1月15日③88年1月15日④1
02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0,000元②2,000,000元③650,000元④1,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5年1月15日②108年1月15日③95年1月15日④112年8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4年3月15日②104年3月15日③104年3月15日④104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25,8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放款利率查詢表、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各3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本金異動明細等影本4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94│建│9252.00│100000分之148│└──┴───┴────┴────┴──┴─┴────┴───────┘┌──────────────────────────────────────┐│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一│││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5│臺南市東區仁│臺南市東│14層樓房│59│59│平│鋼筋│7.│平│全部│││91│東街19號○○○區○○段│鋼筋混凝│.2│.2│方│混凝│60│方│││││樓之3│894地號│土構造│8│8│公│土構││公││││││││││尺│造││尺││├──┴─┴──────┴────┴────┴─┴─┴─┴──┴─┴─┴───┤│共有部分:仁和段36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3││(含停車位編號3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4)││共有部分:仁和段36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0││共有部分:仁和段36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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