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儒具保人潘順隆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儒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仟元沒入之。
潘順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潘俊儒因毒品(100年度易字第826號)、贓物(100年度易字第794號)案件,分別經本院及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3千元,由具保人潘順隆(101年度刑保字第9號)、被告(刑保字第10000094號)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均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及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