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國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國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國駿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2次)、2年2月(8次)、2年1月、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068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2次)、2年2月(8次)、2年1月確定,上開①至②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4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06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